本聲明及條款是富途證券國際(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或“富途證券”)與富途證券客戶(以下簡稱“您”或“投資者”或“客戶”)就香港機場管理局(下稱“機場管理局”)發行的香港國際機場零售債券(下稱“債券”)的相關申請事項所訂立的有效合約條款。您通過於應用程式頁面點擊確認或以其他方式接受本聲明及條款,即表示您與富途證券已達成協定並同意接受本聲明及條款的全部約定內容以及與本聲明及條款有關的已經發佈或將來可能發佈的各項規則、頁面提示、操作流程、公告和通知(以下統稱“本聲明及條款”)。本聲明及條款中使用但未定義的其他術語與機場管理局就本次債券發佈的相關發行備忘錄(下稱《發行備忘錄》)中所定義的術語具有相同涵義。
在接受本聲明及條款之前,請您仔細閱讀本聲明及條款的全部內容。如果您不同意本聲明及條款的任意內容,或者無法準確理解富途證券對細則的解釋,請不要進行後續操作。一旦您使用本聲明及細條款下的服務,即表示您同意遵循本聲明及條款及各項細則、頁面展示、操作流程或公告通知的要求。本聲明及條款為客戶協議書條款以及適用於本公司提供本服務的任何其他條款及細則(可能不時修訂)的補充,並且應當與之一並閱讀。本文所載之條款及細則構成本聲明及條款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富途證券在此聲明並同意,它沒有要約或出售,也不會要約或出售任何此次發行零售債券,亦沒有在香港地區以外分發,也不會在香港地區以外分發與此次發行零售債券有關的發行備忘錄、任何申請表或任何要約文件或宣傳材料。
您理解並同意受以下條款約束:(i)《發行備忘錄》(包括個人資料收集聲明以及零售債券申請人確認(您必須作出的以下(甲)部確認)中規定的聲明及條款;及(ii)本公司可能不時向您規定的其他聲明及條款。
(甲)您須要作出的確認
您申請認購債券,即表示您已向機場管理局及富途證券作出下述確認。否則,您明白機場管理局不會向您發行您所申請的債券。
1. 您同意接納你所申請認購的債券或您獲分配的任何較低金額的債券;
2. 您明白您的債券不獲提供所有權證書,而債券只會以記帳形式顯示和記錄,而您將不會就您的債券擁有任何可直接向機場管理局提出申索的權利;
3. 您同意假如因為任何理由,您不獲分配任何債券,或您所申請認購的債券不獲全數分配給您,全部或適當部分的申請款項將會不計利息向您退還,而與退款有關的風險亦會由您承擔;您亦同意所有可能從您提出申請該日起至退款當日止累計的利息,將歸獲存入有關金額的帳戶之持有人所有(該等帳戶持有人即機場管理局及富途證券)。你應向富途證券查詢有關富途證券如何向你退還任何申請款項及╱或經紀費或其他費用的詳情。請另外參閱發行備忘錄內「倘若本人應獲退還任何申請款項及╱或手續費或經紀費,這種情況將會怎樣?」一段;
4. 你明白債券將會透過債務工具中央結算系統服務(CMU)(一個由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操作的債務證券託管、結算及交收系統)持有,換言之:
(i)您將須依賴香港中央結算有限公司(HKSCC)(“香港結算公司”)把記入香港結算公司的結算帳戶的利息及本金款項,記入富途證券指定的銀行帳戶;此外,您亦須依賴香港結算公司把其收到由機場管理局發出的通知傳遞給富途證券,以及證明您的證券經紀持有債券;及
(ii)您將須依賴富途證券把香港結算公司記入該證券經紀指定的銀行帳戶的利息及本金款項,記入您在該證券經紀持有的帳戶;此外,您亦須依賴富途證券把其從香港結算公司收到的通知傳遞給您,以及證明您持有您的債券。
在本第(4)段中,「結算帳戶」就配售銀行而言,是指配售銀行在金管局開立並用以結清本身的結算餘額的帳戶;或就香港結算公司而言,是指其指定往來銀行在金管局開立而用作結算(其中包括銀行同業間收付的結算)的帳戶;
5. 您已取得本發行備忘錄的電子版,並且已細閱及明白本發行備忘錄之內容;此外,在申請認購債券一事上,您並沒有依賴任何其他訊息或資料;
6. 您明白並同意機場管理局並不會對任何配售銀行、香港結算公司或證券經紀提供的經紀、託管、銀行(包括網上銀行、電話銀行及流動理財服務)或任何其他服務、或因使用由任何配售銀行、香港結算公司或證券經紀提供的任何銀行帳戶、證券或投資帳戶、託管帳戶或經紀、託管、銀行或任何其他服務而引起的任何後果或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7. 根據發行備忘錄內「可否就認購債券提出重複申請?」一段的規定,您並未就債券提出多於一項申請;
8. 您持有有效的香港身份證,或倘若您正使用聯名帳戶提出申請,則您或其中一位聯名帳戶持有人持有有效的香港身份證;
9. 您提出此申請時身處中國香港,並非身處美國或加拿大境內,您亦並非在(經修訂的)1933年《美國證券法》S規例中所指的美籍人士(包括任何居於美國的人士及任何根據美國法律組織或註冊成立的合夥經營或法團)或加拿大居民;此外,您並非以代理人的身份為任何美籍人士或加拿大居民行事;以及
10. 您同意「個人資料收集聲明」一節所載的個人資料收集聲明。
(乙)聲明
1. 只有在富途證券開立證券賬戶或托管賬戶的客戶才有資格通過本平台向富途證券發出指令。
2. 機場管理局只會刊發發行備忘錄的電子版本,而發行備忘錄的電子版本可於機場管理局頁(點擊此處)及香港交易所網頁(點擊此處)瀏覽。
3. 本平台的資料僅供參考,並不構成發行備忘錄的一部分。請參閱《發行備忘錄》。
(丙)其他條款及確認
本人確認已明白並同意《發行備忘錄》中所述的所有風險及下列風險:
1. 債券並不等同定期存款,但乃是投資產品的一種,所有投資均有風險;
2. 債券在二級市場交易時,債券買方通常將最後一個付息日至結算日或(如交易在第一個付息日之前結算)發行日至結算日的應計利息支付給債券賣方。待支付的利息金額的計算方式與利息支付金額的計算方式相同;
3. 所有提前贖回的指示只能經富途證券進行,並根據申請文件及在富途證券指定之時間內進行提前贖回操作;
4. 發行人派發債券利息須要按照指定的付息日及相關的利息厘定日而進行;
5. 債券表現受發行人的實際操作、預期設定、借貸能力所有關因素所影響,債券發行人可能會拖欠債務,在極端情況下,債券持有人可能無法取回債券的本金和利息;
6. 若您所獲分配的金額大於帳戶現金可提金額,您同意向富途證券申請保證金融資,以彌補該差額。如果因此導致帳戶風險狀態處於「危險」水準,富途證券可執行其強制贖回權利。若帳戶發生任何追繳保證金情況,您需要自行承擔由此導致的所有成本、費用及損失;
7. 其他並未在本文記載但已在《發行備忘錄》和富途證券官網(點擊此處)及富途應用程式提及的風險。
8. 富途證券將從指定帳戶扣除申請金額(包括申請費、經紀費及所有其他適用費用)。本人理解並同意,如果該指定帳戶沒有足夠的可用資金,富途證券可按其酌情權決定是否執行本人在本聲明及條款中給出的指示,而無需徵求本人的意見。由此產生的任何成本、費用及損失均由本人承擔。
9. 本人明白富途證券可按其酌情權,自申請之日起凍結指定帳戶中的相關申請金額(包括申請費、經紀費及所有其他適用費用),直至於認購期截止日期之日或之前或於獲悉上述指示因任何原因無法執行之時從指定帳戶中扣除相關申請金額。
10. 本人確認,是次申請將需要使用本人的個人資料,而該資料可能由本人於申請頁上自行填寫及/或來自在先備存於富途證券系統的資料紀錄。本人確認上述資料均屬本人的個人資料並以帳戶持有人的身分所有。詳情請參閱富途證券的"私隱政策及個人資料收集聲明"(點擊此處)
(丁)費用及利息
1. 債券申請手續費以申請頁面及/或其他被富途證券所引導的相關資料頁面所顯示的訊息為準;
2. 如以富途融資方式申請債券,其利息將隨融資帳戶月結,利率將跟隨融資帳戶所定立的融資利率,最終扣費日期和總數以結單展示的為準;及
3. 如遇到債券公佈延期、分配結果延期等非因富途證券而引起的情況,申請手續費及融資利息將不予退回。
(戊)申請結果公佈及退款
1. 申請結果公佈以當日富途證券的日結單為準。若債券如期發行且您獲得債券配額,則公佈結果日當天,您可在應用程式上看到債券持倉。
2. 若只獲得部分申請配額,則未獲分配部分的本金將於公佈結果日當天退回至申請帳戶中,若有特殊情況,則以香港特區政府官方公佈的日期為準。
(己)個人資料收集聲明
本個人資料收集聲明乃按照香港法例第486章《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私隱條例》」)作出,其中列明您以債券認購申請人身分提供的個人資料(「個人資料」一詞是指《私隱條例》所界定的個人資料)被收集後可能會用於哪些用途、您就作為債券發行人的機場管理局使用、披露、轉移及保留您的個人資料所同意的事項,以及您在《私隱條例》下的權利。
收集個人資料的目的
作為債券認購申請人,您必須在申請認購債券時,向機場管理局及其就債券的發行正式授權的任何代理人或其他人士提供您的個人資料。若您未能提供個人資料,可能會導致您就認購債券提出的申請被拒絕、延遲或無法被處理。此外,若您的申請成功,這可能會導致對您作出的債券分配被延遲,而倘若您應獲部分或全部退還您的申請款項,這亦可能會導致退款的延遲。若您察覺到您向上述人士提供的個人資料不準確或有所變更,應立即通知該等人士。您在申請認購債券時提供的個人資料將被用於以下一種或多種用途:
(i) 處理您的申請;
(ii) 核實您的申請是否有效;
(iii) 使發行備忘錄中列明的條款及申請程式得以被遵行;
(iv) 核實身分及簽名;
(v) 使作為債券發行人的機場管理局與您之間能夠直接或間接交換資料;
(vi) 統計用途;
(vii) 使所有適用法律、規則及規例,對機場管理局或其正式授權的任何代理人或人士具約束力或適用的守則及常規,或使任何具司法管轄權的法院所作出的命令得以被遵守(包括作出規定的披露);
(viii) 獲得法律咨詢和/或確立、行使或維護機場管理局或任何經其正式授權的代理人或當事方與發行債券有關的法律權利;
(ix) 與任何上述用途有關的任何其他附帶或相關連的用途;及
(x) 法律容許與債券的發行相關的任何其他用途。
出於上述目的,您的個人資料可能會被保留一段合理必要的時間(包括您不再持有任何債券之後)。
轉移個人資料
您的個人資料將被保密,但可以為任何上述用途而向下列任何人士(不論是在香港境內或境外)披露或轉移:
(i) 機場管理局、香港中央結算有限公司、作為債務工具中央結算系統運營商的香港金融管理局、配售銀行以及指定證券經紀;
(ii) 為了上述用途而向機場管理局提供,或為了與債券有關的目的而向上文(i)段中提及的任何人士在有關其活動或業務運作的情況下提供行政、電訊、電腦、支付、資料處理、核對、儲存、研究、統計或其他服務的任何代理人、承辦商或第三方服務供應商;
(iii) 任何政府或監管機構;
(iv) 機場管理局的任何法律顧問、會計師、其他財務或專業顧問;及
(v) 作為債券持有人的您為了與您的債券有關的目的而與之有或擬有事務往來的任何其他人士或機構,包括但不限於您的銀行、法律顧問、會計師或股票經紀。
查閱及更正個人資料
根據《私隱條例》您有權:
(i) 查明機場管理局及/或其就債券的發行正式授權的任何代理人或其他人士是否持有關於您的個人資料,並且查閱該等個人資料;
(ii) 要求機場管理局及/或其就債券的發行正式授權的任何代理人或其他人士更正與您有關的任何不正確個人資料;及
(iii) 在切實可行範圍內查明機場管理局及/或其就債券的發行正式授權的任何代理人或其他人士涉及為了與債券有關的用途而在個人資料方面的政策及慣常做法。
根據《私隱條例》,機場管理局及/或其就債券的發行正式授權的任何代理人或其他人士有權就處理任何查閱資料的要求收取合理費用。所有查閱或更正由機場管理局及/或其就債券的發行正式授權的任何代理人或其他人士持有的個人資料的要求,以及所有索取關於該等人士涉及為了與債券有關的用途而在個人資料方面的政策及慣常做法的資料的要求,應按下列資料向機場管理局提出:
機場管理局
收件人:一般個人資料主任
地址:香港大嶼山翔天路1號香港國際機場機場行政大樓
如本聲明及條款的中文版本和英文版本存在任何不一致,應以英文版本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