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声明及条款是富途证券国际(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富途证券”)与富途证券客户(以下简称“您”或“投资者”或“客户”)就香港机场管理局(下称“机场管理局”)发行的香港国际机场零售债券(下称“债券”)的相关申请事项所订立的有效合约条款。您通过于应用程序页面点击确认或以其他方式接受本声明及条款,即表示您与富途证券已达成协定并同意接受本声明及条款的全部约定内容以及与本声明及条款有关的已经发布或将来可能发布的各项规则、页面提示、操作流程、公告和通知(以下统称“本声明及条款”)。本声明及条款中使用但未定义的其他术语与机场管理局就本次债券发布的相关发行备忘录(下称《发行备忘录》)中所定义的术语具有相同涵义。
在接受本声明及条款之前,请您仔细阅读本声明及条款的全部内容。如果您不同意本声明及条款的任意内容,或者无法准确理解富途证券对细则的解释,请不要进行后续操作。一旦您使用本声明及细则项下的服务,即表示您同意遵循本声明及条款及各项细则、页面展示、操作流程或公告通知的要求。本声明及条款为客户协议书条款以及适用于本公司提供本服务的任何其他条款及细则(可能不时修订)的补充,并且应当与之一并阅读。本文所载之条款及细则构成本声明及条款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富途证券在此声明并同意,它没有要约或出售,也不会要约或出售任何此次发行零售债券,亦没有在香港地区以外分发,也不会在香港地区以外分发与此次发行零售债券有关的发行备忘录、任何申请表或任何要约文件或宣传材料。
您理解并同意受以下条款约束:(i)《发行备忘录》(包括个人资料收集声明以及零售债券申请人确认(您必须作出的以下(甲)部确认)中规定的声明及条款;及(ii)本公司可能不时向您规定的其他声明及条款。
(甲)您须要作出的确认
您申请认购债券,即表示您已向机场管理局及富途证券作出下述确认。否则,您明白机场管理局不会向您发行您所申请的债券。
1. 您同意接纳你所申请认购的债券或您获分配的任何较低金额的债券。
2. 您明白您的债券不获提供所有权证书,而债券只会以记帐形式显示和记录,而您将不会就您的债券拥有任何可直接向机场管理局提出申索的权利;
3. 您同意假如因为任何理由,您不获分配任何债券,或您所申请认购的债券不获全数分配给您,全部或适当部分的申请款项将会不计利息向您退还,而与退款有关的风险亦会由您承担;您亦同意所有可能从您提出申请该日起至退款当日止累计的利息,将归获存入有关金额的帐户之持有人所有(该等帐户持有人即机场管理局及富途证券)。你应向富途证券查询有关富途证券如何向你退还任何申请款项及╱或经纪费或其他费用的详情。请另外参阅发行备忘录内“倘若本人应获退还任何申请款项及╱或手续费或经纪费,这种情况将会怎样?”一段;
4. 你明白债券将会透过债务工具中央结算系统服务(CMU)(一个由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操作的债务证券託管、结算及交收系统)持有,换言之:
(i)您将须依赖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HKSCC)(“香港结算公司”)把记入香港结算公司的结算帐户的利息及本金款项,记入富途证券指定的银行帐户;此外,您亦须依赖香港结算公司把其收到由机场管理局发出的通知传递给富途证券,以及证明您的证券经纪持有债券;及
(ii)您将须依赖富途证券把香港结算公司记入该证券经纪指定的银行帐户的利息及本金款项,记入您在该证券经纪持有的帐户;此外,您亦须依赖富途证券把其从香港结算公司收到的通知传递给您,以及证明您持有您的债券。
在本第(4)段中,“结算帐户”就配售银行而言,是指配售银行在金管局开立并用以结清本身的结算馀额的帐户;或就香港结算公司而言,是指其指定往来银行在金管局开立而用作结算(其中包括银行同业间收付的结算)的帐户;
5. 您已取得本发行备忘录的电子版,并且已细阅及明白本发行备忘录之内容;此外,在申请认购债券一事上,您并没有依赖任何其他讯息或资料;
6. 您明白并同意机场管理局并不会对任何配售银行、香港结算公司或证券经纪提供的经纪、託管、银行(包括网上银行、电话银行及流动理财服务)或任何其他服务、或因使用由任何配售银行、香港结算公司或证券经纪提供的任何银行帐户、证券或投资帐户、託管帐户或经纪、託管、银行或任何其他服务而引起的任何后果或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7. 根据发行备忘录内“可否就认购债券提出重複申请?”一段的规定,您并未就债券提出多于一项申请;
8.您持有有效的香港身份证,或倘若您正使用联名帐户提出申请,则您或其中一位联名帐户持有人持有有效的香港身份证;
9. 您提出此申请时身處中国香港,并非身处美国或加拿大境内,您亦并非在(经修订的)1933年《美国证券法》S规例中所指的美籍人士(包括任何居于美国的人士及任何根据美国法律组织或注册成立的合伙经营或法团)或加拿大居民;此外,您并非以代理人的身份为任何美籍人士或加拿大居民行事;以及
10. 您同意“个人资料收集声明”一节所载的个人资料收集声明。
(乙)声明
1. 只有在富途证券开立证券账户或托管账户的客户才有资格通过本平台向富途证券发出指令。
2. 机场管理局只会刊发发行备忘录的电子版本,而发行备忘录的电子版本可于机场管理局网页(点击此处)及香港交易所网页(点击此处)浏览。
3. 本平台的资料仅供参考,并不构成发行备忘录的一部分。请参阅发行备忘录。
(丙)其他条款及确认
本人确认已明白并同意《发行备忘录》中所述的所有风险及下列风险:
1. 债券并不等同定期存款,但乃是投资产品的一种,所有投资均有风险;
2. 债券在二级市场交易时,债券买方通常将最后一个付息日至结算日或(如交易在第一个付息日之前结算)发行日至结算日的应计利息支付给债券卖方。待支付的利息金额的计算方式与利息支付金额的计算方式相同;
3. 所有提前赎回的指示只能经富途证券进行,并根据申请文件及在富途证券指定之时间内进行提前赎回操作;
4. 发行人派发债券利息须要按照指定的付息日及相关的利息厘定日而进行;
5. 债券表现受发行人的实际操作、预期设定、借贷能力所有关因素所影响,债券发行人可能会拖欠债务,在极端情况下,债券持有人可能无法取回债券的本金和利息;
6. 若您所获分配的金额大于帐户现金可提金额,您同意向富途证券申请保证金融资,以弥补该差额。如果因此导致帐户风险状态处于“危险”水准,富途证券可执行其强制赎回权利。若帐户发生任何追缴保证金情况,您需要自行承担由此导致的所有成本、费用及损失;
7. 其他并未在本文记载但已在《发行备忘录》和富途证券官网(点击此处)及富途应用程式提及的风险。
8. 富途证券将从指定帐户扣除申请金额(包括申请费、经纪费及所有其他适用费用)。本人理解并同意,如果该指定帐户没有足够的可用资金,富途证券可按其酌情权决定是否执行本人在本声明及条款中给出的指示,而无需徵求本人的意见。由此产生的任何成本、费用及损失均由本人承担。
9. 本人明白富途证券可按其酌情权,自申请之日起冻结指定帐户中的相关申请金额(包括申请费、经纪费及所有其他适用费用),直至于认购期截止日期之日或之前或于获悉上述指示因任何原因无法执行之时从指定帐户中扣除相关申请金额。
10. 本人确认,是次申请将需要使用本人的个人资料,而该资料可能由本人于申请页上自行填写及/或来自在先备存于富途证券系统的资料纪录。本人确认上述资料均属本人的个人资料并以帐户持有人的身分所有。详情请参阅富途证券的"私隐政策及个人资料收集声明"(点击此处)
(丁)费用及利息
1. 债券申请手续费以申请页面及/或其他被富途证券所引导的相关资料页面所显示的讯息为准;
2. 如以富途融资方式申请债券,其利息将随融资帐户月结,利率将跟随融资帐户所定立的融资利率,最终扣费日期和总数以结单展示的为准;及
3. 如遇到债券公佈延期、分配结果延期等非因富途证券而引起的情况,申请手续费及融资利息将不予退回。
(戊)申请结果公布及退款
1. 申请结果公布以当日富途证券的日结单为准。若债券如期发行且您获得债券配额,则公佈结果日当天,您可在应用程式上看到债券持仓。
2. 若只获得部分申请配额,则未获分配部分的本金将于公佈结果日当天退回至申请帐户中,若有特殊情况,则以香港特区政府官方公佈的日期为准。
(己)个人资料收集声明
本个人资料收集声明乃按照香港法例第486章《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私隐条例》」)作出,其中列明您以债券认购申请人身分提供的个人资料(「个人资料」一词是指《私隐条例》所界定的个人资料)被收集后可能会用于哪些用途、您就作为债券发行人的机场管理局使用、披露、转移及保留您的个人资料所同意的事项,以及您在《私隐条例》下的权利。
收集个人资料的目的
作为债券认购申请人,您必须在申请认购债券时,向机场管理局及其就债券的发行正式授权的任何代理人或其他人士提供您的个人资料。若您未能提供个人资料,可能会导致您就认购债券提出的申请被拒绝、延迟或无法被处理。此外,若您的申请成功,这可能会导致对您作出的债券分配被延迟,而倘若您应获部分或全部退还您的申请款项,这亦可能会导致退款的延迟。若您察觉到您向上述人士提供的个人资料不准确或有所变更,应立即通知该等人士。您在申请认购债券时提供的个人资料将被用于以下一种或多种用途:
(i) 处理您的申请;
(ii) 核实您的申请是否有效;
(iii) 使发行备忘录中列明的条款及申请程序得以被遵行;
(iv) 核实身分及签名;
(v) 使作为债券发行人的机场管理局与您之间能够直接或间接交换数据;
(vi) 统计用途;
(vii) 使所有适用法律、规则及规例,对机场管理局或其正式授权的任何代理人或人士具约束力或适用的守则及常规,或使任何具司法管辖权的法院所作出的命令得以被遵守(包括作出规定的披露);
(viii) 获得法律咨询和/或确立、行使或维护机场管理局或任何经其正式授权的代理人或当事方与发行债券有关的法律权利;
(ix) 与任何上述用途有关的任何其他附带或相关连的用途;及
(x) 法律容许与债券的发行相关的任何其他用途。
出于上述目的,您的个人资料可能会被保留一段合理必要的时间(包括您不再持有任何债券之后)。
转移个人资料
您的个人资料将被保密,但可以为任何上述用途而向下列任何人士(不论是在香港境内或境外)披露或转移:
(i) 机场管理局、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作为债务工具中央结算系统运营商的金融管理局、配售银行以及指定证券经纪;
(ii) 为了上述用途而向机场管理局提供,或为了与债券有关的目的而向上文(i)段中提及的任何人士在有关其活动或业务运作的情况下提供行政、电讯、计算机、支付、数据处理、核对、储存、研究、统计或其他服务的任何代理人、承办商或第三方服务供货商;
(iii) 任何政府或监管机构;
(iv) 机场管理局的任何法律顾问、会计师、其他财务或专业顾问;及
(v) 作为债券持有人的您为了与您的债券有关的目的而与之有或拟有事务往来的任何其他人士或机构,包括但不限于您的银行、法律顾问、会计师或股票经纪。
查阅及更正个人资料
根据《私隐条例》您有权:
(i) 查明机场管理局及/或其就债券的发行正式授权的任何代理人或其他人士是否持有关于您的个人资料,并且查阅该等个人资料;
(ii) 要求机场管理局及/或其就债券的发行正式授权的任何代理人或其他人士更正与您有关的任何不正确个人资料;及
(iii) 在切实可行范围内查明机场管理局及/或其就债券的发行正式授权的任何代理人或其他人士涉及为了与债券有关的用途而在个人资料方面的政策及惯常做法。
根据《私隐条例》,机场管理局及/或其就债券的发行正式授权的任何代理人或其他人士有权就处理任何查阅资料的要求收取合理费用。所有查阅或更正由机场管理局及/或其就债券的发行正式授权的任何代理人或其他人士持有的个人资料的要求,以及所有索取关于该等人士涉及为了与债券有关的用途而在个人资料方面的政策及惯常做法的资料的要求,应按下列资料向机场管理局提出:
机场管理局
收件人:一般个人资料主任
地址:香港大屿山翔天路1号香港国际机场机场行政大楼
如本声明及条款的中文版本和英文版本存在任何不一致,应以英文版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