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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设授权(客户款项及客户证券)

      致: 富途证券国际(香港)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本公司」)

      香港金钟金钟道 95 号统一中心 34 楼全层

      执事先生台鉴:

      常设授权(客户款项)(适用于所有账户)

      有关:根据《证券及期货(客户款项)规则》所设立的常设授权

      以下签署的客户(下称 「客户」)谨此发出本常设授权书予本公司,处理有关在外地收取及持有的客户款项。

      除本常设授权书于到期前被撤回外,本常设授权书有效期内,本常设授权书涵盖本公司收取或持有并存放于任何帐户内有关外地交易的款项(包括因持有并非属于本公司的款项的产生之任何利息)(下称 「款项」)。

      客户藉本常设授权书授权本公司不需事先通知或取得的确认及/或指示可酌情动用款项的全部或部份作买卖海外证券之用、符合交收或按金要求及或其他用途:

      i. 将任何数额之款项支付/转往客户于本公司的账户及/或任何海外经纪人及/或结算公司的期货账户及其继承人及受让人以作客户买卖海外证券之用或符合交收或按金的要求(如适用);及/或

      ii. 从本公司在香港或其他地方设立之一或多个独立账户及在任何海外经纪人及/或结算公司独立账户或于该等账户之间来回调动;及/或

      iii. 订立外币兑换合约,适用于当日或之前为了购买海外期货合约之用或符合交收或按金的要求(如适用)而需要将资金转换为其他货币,此等兑换合约按本公司惯例并以市场汇率订立。订约时间由本公司酌情决定。

      客户谨此同意如本公司及海外经纪人及/或结算公司,因执行本常设授权书而可能蒙受任何损失,客户会就有关损失作出弥偿。

      (本段只适用于保证金账户)当客户在本公司的个人及/或联名户口没有现金结余时,若透过客户的个人及/或联名户口进行股票融资贷款,提取资金以满足其他户口的按金或交收要求,客户将面对额外的风险,包括市场风险、保证金交易风险等和需要承担额外的利息成本。

      常设授权(客户证券) (只适用于保证金账户)

      有关:根据《证券及期货(客户证券)规则》所设立的常设授权

      本授权涉及下面所述签署的客户(下称 「客户」)的证券或证券抵押品。

      本授权书授予本公司:

      i、 根据证券借贷协议,运用客户的任何证券或证券抵押品;

      ii、 把客户的任何证券抵押品存放于任何认可财务机构,作为该机构向本公司提供财务通融的抵押品;

      iii、 将客户的任何证券抵押品存放给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下称「香港结算」),用作履行及清偿本公司的清算责任和债务。客户明白香港结算因应本公司承担的义务对客户的证券设定第一固定押记;

      iv、 将客户的任何证券抵押品存放给任何其他认可结算所或者其他有获发牌或获注册进行证券交易的中介人,作为解除本公司在交收上的法律责任的抵押品;以及

      v、 若本公司在证券交易过程中以及任何其它已经获发牌或已获注册的受规管活动过程中,向客户提供财务通融,可根据上述第(i)、(ii)、(iii)和/或(iv)段所述调动或存放客户的任何证券抵押品。

      本公司可以不向客户发出通知而采取上述行动。客户明白本授权书不影响本公司为解除由客户对本公司或第三者所负的法律责任,而处置或促使本公司处置客户证券抵押品的权利。

      此赋予本公司之授权乃鉴于本公司同意继续维持客户之证券保证金户口。

      客户明白客户的证券或证券抵押品可能受制于第三者之权利,本公司须全数抵偿该等权利后,方可将客户的证券或证券抵押品退回给客户。

      常设授权通用条款

      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于本常设授权书内的任何名词,与《证券及期货条例》 、《证券及期货(客户款项)规则》及《证券及期货(客户证券)规则》不时修订之定义具有相同意思。

      客户可以通过向本公司客户服务部门于上述所列明之地址发出书面通知,撤回本授权书。该等通知之生效日期为本公司真正收到该等通知后两周起计。

      本常设授权书的有效期为十二(12)个月,自本授权之日起计有效。倘该客户获本公司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归类为「专业投资者」, 本公司将视本常设授权为持续有效, 并将维持有效, 除非及直至由客户特别以书面撤回授权为止。

      客户确认并同意,本公司若在本常设授权书的有效期届满前十四(14)日之前向客户发出通知,提醒客户本常设授权书即将届满,而客户没有在授权届满前反对此授权续期,本常设授权书应当作在不需要客户以书面同意下以相同的条款及条件当作已续期。如客户反对续期本常设授权, 本公司提供予客户的服务将受影响。

      客户确认,本公司在香港以外地方收取或持有的客户资产,是受到有关海外司法管辖区的适用法律及规例所监管的。这些法律及规例与《证券及期货条例》(第571 条)及根据该条例制订的规则可能有所不同。因此,有关客户资产有可能不会享有赋予在香港收取或持有的客户资产的相同保障。

      客户确认本公司已向其解释本常设授权书,客户完全明白本常设授权书的内容,并已经或有机会就其内容及效力寻求法律顾问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