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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配售申请的条款及声明

      第一部 《条款》
      • 阁下承诺签立所有相关档并指示及授权富途证劵国际(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及╱或作为本公司代理的联席代表(或其代理或代名人),为按照章程的规定将阁下获分配的任何发售/配售股份以阁下名义或以香港结算代理人名义登记而代表阁下签立任何档及代阁下进行一切必需事宜。
      • 阁下声明阁下的身份(及如阁下作为代理为另一人士的利益提出申请,则该名实益拥有人(以下简称「实益拥有人」的身份),符合香港法例《证券及期货条例》及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制定之《上市规则》规定,阁下(及/或实益拥有人)并不属于下列各项身份人士;
        • 股份之现有实益拥有人;
        • 是次配售股份的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之现有股东、董事、行政总裁、雇员、代理人、主要供货商或主要客户;
        • 安排是次发售/配售股份之牵头证券商或任何分销商的「关联客户」(其定义根据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制定之《上市规则》);
        • 是次发售/配售股份的公司的「关联人士」(其定义根据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制定之《上市规则》);
        • 是次发售/配售股份的公司的「联络人士」(其定义根据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制定之《上市规则》)。
      • 阁下(及实益拥有人)同意遵守香港法例第622章《公司条例》、香港法例第32章《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及有关章程。
      • 阁下确认已阅读是次发售/配售股份的有关章程、招股书初稿、招股书及相关档内所载条款及条件以及申请程序,阁下亦确认本公司现时只提供上述档的英文版本,阁下明白上述文件所载内容及条款并同意受其所约束。阁下清楚及同意上述的档的内容可能会应其拟订之单位而作出变更,阁下同意在上述文件作出变更后亦受其约束。本公司不会为阁下因该等变更所引起及/或导致的所有责任及/或后果向阁下负责。阁下亦同意如违反上述档内所载条款、条件及/或任何责任而导致有关单位(包括但不限于本公司、联席代表、联席保荐人、联席账簿管理人、联席牵头经办人、承销商、其各自的董事、高级职员、雇员、合伙人、代理、顾问及参与全球发售的任何其他各方)蒙受任何损失,阁下须向有关单位作出赔偿。
      • 阁下同意是次发售/配售股份的有关章程、招股书初稿、招股书及相关文件均属保密档,阁下在未获本公司同意下不得将上述档向任何第三者泄漏、告知、交付第三者,或以其他任何方式使第三者知悉或利用上述档,或对外发表或出版。如阁下因违反本条款而导致本公司蒙受任何损失,阁下须向本公司作出赔偿,包括但不限于本公司因阁下之违反而支付之法律费用、利息、损失及其他因此而衍生的费用、利息及损失。
      • 阁下确认已接获及阅读是次发售/配售的所有章程,且提出申请时仅依赖发售/配售章程、招股书初稿、招股书及相关文件所载信息及陈述,阁下未有依赖任何其他信息或陈述(发售/配售章程、招股书初稿、招股书及任何补充文件所载者除外);阁下同时确认并无依靠本公司提供任何信息、陈述或担保作出认购。
      • 阁下(及实益拥有人)确认已知悉是次发售/配售章程内有关全球发售的限制。
      • 阁下同意本公司、联席代表、联席保荐人、联席账簿管理人、联席牵头经办人、承销商、其各自的董事、高级职员、雇员、合伙人、代理、顾问及参与全球发售的任何其他各方现时及日后均毋须对并非载于发售/配售章程(及其任何补充文件)的任何信息及陈述负责。
      • 阁下承诺及确认阁下或阁下为其利益提出申请的人士并无申请或接纳或表示有意认购(亦不会申请或接纳或表示有意认购)香港公开发售的任何香港公开发售股份,亦无参与香港公开发售。
      • 阁下同意应本公司、本公司的证券登记处、收款银行、联席代表、联席全球协调人、联席保荐人、联席账簿管理人、联席牵头经办人、承销商及/或其各自的顾问及代理的要求,向其披露其所要求提供有关阁下及阁下为其利益提出申请的人士的个人信息/数据。
      • 香港境外任何地方的法例适用于阁下的申请,则同意及保证阁下(及实益拥有人)已遵守所有有关法例,且本公司、联席代表、联席全球协调人、联席保荐人、联席账簿管理人、联席牵头经办人、承销商以及其各自的高级职员或顾问概不会因接纳阁下的购买要约,或阁下(及实益拥有人)在所有发售/配售章程及其他有关档(包括申请表格)所载条款及条件下的权利及责任所引致的任何行动,而违反香港境外的任何法例。
      • 阁下同意发售/配售申请一经提交,即不得撤回,亦不得因无意的失实陈述而撤销。
      • 阁下保证所提供的全部信息/数据均属真实及准确,并愿负一切法律责任。阁下同意受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管辖,并同意本条款应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解释。凡因本条款所生之争议,阁下同意以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为管辖法院。
      • 阁下声明、保证及承诺:(a)阁下明白香港发售股份不曾亦不会根据美国证券法登记,及(b)阁下及阁下为其利益申请香港发售股份的人士均身处美国境外(定义见S规例),或属S规例第902条第(h)(3)段所述人士。
      • 阁下保证所提供的全部信息/数据均属真实及准确。
      • 阁下同意接纳所申请数目或分配予阁下但数目较申请为少的发售股份,且同意本公司并不保证满足阁下所有的申购额度。阁下亦清楚并接受阁下有可能获发售/配售全数申购的股份,同时亦有可能因各种原因及情况而未能获配售部份或任何股份。
      • 阁下明白是次发售/配售的股份尚未定明售价。阁下同意是次发售/配售均以每股最高售价提交发售/配售申请。阁下亦同意在以最高售价向本公司提交发售/配售申请后,阁下不得因售价定明后的售价变动为由向本公司要求撤销配售申请。
      • 阁下承诺在阁下申请发售/配售后及/或在本公司确定阁下获配认购之股数后及/或在任何时间,在阁下接获本公司的要求后,按本公司的指示在指定时间履行缴款责任。
      • 阁下授权本公司在阁下发出发售/配售股份申请后,本公司有权在任何时间在阁下于本公司开立之所有账户中扣除申请相关的部份或全数金额及费用。阁下同意上述本公司所扣除的金额及费用并不能获得任何利息。
      • 阁下同意在阁下申请发售/配售后及/或在本公司确定阁下获配认购之股数后及/或任何时间,阁下如未有按本公司的指示于指定时间内履行缴款责任及/或缴足应缴款项,而导致本公司蒙受之一切损害及所支出之一切费用,阁下须向本公司作出赔偿,包括但不限于本公司支付之法律费用、利息、损失及其他因此而衍生的费用、利息及损失。
      • 阁下授权本公司将阁下的姓名/名称或香港结算代理人的名称列入本行股东名册,作为阁下获分配的任何发售/配售股份的持有人,并授权本公司及╱或其代理以普通邮递方式按申请所示地址向阁下或联名申请的排名首位申请人传送任何股票。阁下同时授权本公司在处理相关退款时,将所有有关的退款直接存入阁下于本公司所开立并发出相关发售/配售指示的户口内。
      • 阁下声明及陈述此乃阁下为本身或为其利益提出申请的人士提出及拟提出的唯一申请。
      • 阁下明白本公司及联席代表将依赖阁下的声明及陈述而决定是否向阁下配发任何发售/配售股份,阁下如作出虚假声明,可能会被检控。阁下亦明白作出虚假或不正确的声明会影响阁下的配售结果,就此本公司不会对阁下的配售结果负任何责任。如阁下因作出虚假或不正确的声明导致本公司及有关单位有任何损失及连带责任,阁下需向本公司及有关单位作出赔偿。
      • (如申请为阁下本身的利益提出)阁下保证阁下或作为阁下代理的任何人士或任何其他人士不曾亦不会为阁下的利益申请表格及如何申请发售/配售股份。
      • (倘阁下作为代理为另一人士的利益提出申请)阁下保证:(a)阁下(作为代理或为该人士利益)或该人士或任何其他作为该人士代理的人士不曾亦不会以白色或黄色申请表格、或向香港结算发出电子认购指示提出其他申请,及(b)阁下获正式授权作为该人士的代理代为签署申请表格或发出电子认购指示。
      • 阁下清楚及明白阁下与本公司之间就配股的一切通讯本身可能涉及敏感消息及资料,阁下于此声明及承诺与本公司就配股的一切一切,包括但不限于任何形式(口头及/或书面,纸质及/或电子)的通讯,协议及其他相关资料,均负保密义务直至发行人已在联交所完成公开募股程序,否则不得以任何形式及渠道向大众披露配股的一切相关消息。阁下清楚及清楚一旦违反违反保密义务阁下之配售资格平均可能受到影响,阁下如未有遵守保密义务而导致本公司蒙受之一切损害及损失,阁下须向本公司作出赔偿。
      • 阁下已阅读及充分理解下述的《风险披露声明》。
      第二部 《「专业投资者」之待遇》 (适用于只限「专业投资者」申请之股份认购)

      本人/吾等谨此声明:

      • 本人为个人客户:
        • 现单独或联同本人有联系之个人目前于联权共有账户中拥有不少于港币$8,000,000或等值外币的投资组合;或
        • 目前于一个由本人及本人没有联系之个人于联权共有账户中,每名个人及本人均实益拥有不少于港币$8,000,000 或等值外币的投资组合的份额;或
        • 目前于本人全资拥有之法团中,拥有不少于港币$8,000,000 或等值外币的投资组合,而该法团之主要业务包括持有投资项目。
      • 吾等为一信托法团,现担任一项或多于一项信托的受托人,而在该等信托下获托付的总资产目前不少于港币$40,000,000或等值外币。
      • 吾等为一法团或合伙,目前拥有:
        • 不少于港币$8,000,000 或等值外币的投资组合; 或
        • 不少于港币$40,000,000 或等值外币的总资产。
      • 吾等为一法团:
        • 其唯一业务是持有投资项目并由个人全资拥有,而该名个人,不论单独或联同其有联系之个人于联权共有账户 ,目前拥有不少于港币 $8,000,000或等值外币的投资组合;或
        • 其主要业务包括持有投资项目并由一名个人全资拥有或由两位或以上之个人共同拥有,而当中每位人士目前均各自实益拥有不少于港币$8,000,000或等值外币的投资组合。

      本人/吾等进一步确认本人/吾等将会/已经向「富途证券」提供所有于指定期内发出的相关证明文件,以证明本人/吾等符合《证券及期货条例》 (第 571 章 ) (下称「证券及期货条例」)中有关「专业投资者」的定义所描述的人士。根据是次归类,除非本人/吾等另有指示,本人/吾等明白及同意「富途证券」不须按照《证券及期货(成交单据、户口结单及收据)规则》的规定向本人/吾等提供成交单据、户口结单及收据。

      同时,本人/吾等现亦就本人/吾等于「富途证券」持有的交易帐户,向「富途证券」申请成为《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持牌人或注册人操守准则》 (下称「操守准则」 )第15.2段定义之「专业投资者」。

      本人/吾等谨此声明并确认「富途证券」已经提供充分的该有关国际配售的信息和数据(包括但不限于认购招股书等)供本人/吾等参考。这些信息和数据不是由「富途证券」或其代为编纂或准备。「富途证券」并不确认或保证这些信息和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这些信息和数据中有除「富途证券」以外人士或机构表达意见时,「富途证券」也无法确认或保证这些意见的在任何时候的合理性或真实性。「富途证券」没有推荐或者引导本人/吾等参与/认购该国际配售。

      第三部《风险披露声明》
      • 「任何投资均带有风险,投资者可能损失全部或部份投资。鉴于市场投资气氛于招股期间可能会出现重大变化,新股或会于开始买卖首天即跌破招股价,阁下可能会招致损失。决定投资之前,您应了解有关公司之业务性质,彻底细阅其招股章程、公司财务报告、甚至在作出投资决定前先寻求专业人士的意见。」
      • 「有时新股发售/配售会出现超额认购的情况。鉴于此,有关公司需要设定配售股份过程,拣选投资者、决定配售数量。投资人士因担心未必会完全获取其认购数量,可能会认购多于自己的实际需要股份数量。但分配数量要视乎市场认购情况而定,当市场超额认购时,可能会出现投资人士未能获得配售的情况;或当市场认购不足的情况下,投资者可能会获得所有认购的数量,及需要缴付有关申请之全数费用。」
      • 「透过某个电子交易系统进行买卖,可能会与透过其他电子交易系统进行买卖有所不同。如果你透过某个电子交易系统进行买卖,便须承受该系统带来的风险,包括有关系统硬件或软件可能会失灵的风险。系统失灵可能会导致你的交易指示不能根据指示执行,甚或完全不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