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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設授權(客戶款項及客戶證券)

      致: 富途證券國際(香港)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本公司」)

      香港金鐘金鐘道 95 號統一中心 34 樓全層

      執事先生台鑒:

      常設授權(客戶款項)(適用於所有帳戶)

      有關:根據《證券及期貨(客戶款項)規則》所設立的常設授權

      以下簽署的客戶(下稱 「客戶」)謹此發出本常設授權書予本公司,處理有關在外地收取及持有的客戶款項。

      除本常設授權書於到期前被撤回外,本常設授權書有效期內,本常設授權書涵蓋本公司收取或持有並存放於任何帳戶內有關外地交易的款項(包括因持有並非屬於本公司的款項的產生之任何利息)(下稱 「款項」)。

      客戶藉本常設授權書授權本公司不需事先通知或取得的確認及/或指示可酌情動用款項的全部或部份作買賣海外證券之用、符合交收或按金要求及或其他用途:

      i. 將任何數額之款項支付/轉往客戶於本公司的帳戶及/或任何海外經紀人及/或結算公司的期貨帳戶及其繼承人及受讓人以作客戶買賣海外證券之用或符合交收或按金的要求(如適用);及/或

      ii. 從本公司在香港或其他地方設立之一或多個獨立帳戶及在任何海外經紀人及/或結算公司獨立帳戶或於該等帳戶之間來回調動;及/或

      iii. 訂立外幣兌換合約,適用於當日或之前為了購買海外期貨合約之用或符合交收或按金的要求(如適用)而需要將資金轉換為其他貨幣,此等兌換合約按本公司慣例並以市場匯率訂立。訂約時間由本公司酌情決定。

      客戶謹此同意如本公司及海外經紀人及/或結算公司,因執行本常設授權書而可能蒙受任何損失,客戶會就有關損失作出彌償。

      (本段只適用於保證金帳戶)當客戶在本公司的個人及/或聯名戶口沒有現金結餘時,若透過客戶的個人及/或聯名戶口進行股票融資貸款,提取資金以滿足其他戶口的按金或交收要求,客戶將面對額外的風險,包括市場風險、保證金交易風險等和需要承擔額外的利息成本。

      常設授權(客戶證券) (只適用於保證金帳戶)

      有關:根據《證券及期貨(客戶證券)規則》所設立的常設授權

      本授權涉及下面所述簽署的客戶(下稱 「客戶」)的證券或證券抵押品。

      本授權書授予本公司:

      i、 根據證券借貸協議,運用客戶的任何證券或證券抵押品;

      ii、 把客戶的任何證券抵押品存放於任何認可財務機構,作為該機構向本公司提供財務通融的抵押品;

      iii、 將客戶的任何證券抵押品存放給香港中央結算有限公司(下稱「香港結算」),用作履行及清償本公司的清算責任和債務。客戶明白香港結算因應本公司承擔的義務對客戶的證券設定第一固定押記;

      iv、 將客戶的任何證券抵押品存放給任何其他認可結算所或者其他有獲發牌或獲注冊進行證券交易的中介人,作為解除本公司在交收上的法律責任的抵押品;以及

      v、 若本公司在證券交易過程中以及任何其它已經獲發牌或已獲注冊的受規管活動過程中,向客戶提供財務通融,可根據上述第(i)、(ii)、(iii)和/或(iv)段所述調動或存放客戶的任何證券抵押品。

      本公司可以不向客戶發出通知而采取上述行動。客戶明白本授權書不影響本公司為解除由客戶對本公司或第三者所負的法律責任,而處置或促使本公司處置客戶證券抵押品的權利。

      此賦予本公司之授權乃鑒於本公司同意繼續維持客戶之證券保證金戶口。

      客戶明白客戶的證券或證券抵押品可能受製於第三者之權利,本公司須全數抵償該等權利後,方可將客戶的證券或證券抵押品退回給客戶。

      常設授權通用條款

      除文義另有所指外,於本常設授權書內的任何名詞,與《證券及期貨條例》 、《證券及期貨(客戶款項)規則》及《證券及期貨(客戶證券)規則》不時修訂之定義具有相同意思。

      客戶可以通過向本公司客戶服務部門於上述所列明之地址發出書面通知,撤回本授權書。該等通知之生效日期為本公司真正收到該等通知後兩周起計。

      本常設授權書的有效期為十二(12)個月,自本授權之日起計有效。倘該客戶獲本公司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歸類為「專業投資者」, 本公司將視本常設授權為持續有效, 並將維持有效, 除非及直至由客戶特別以書面撤回授權為止。

      客戶確認並同意,本公司若在本常設授權書的有效期屆滿前十四(14)日之前向客戶發出通知,提醒客戶本常設授權書即將屆滿,而客戶沒有在授權屆滿前反對此授權續期,本常設授權書應當作在不需要客戶以書面同意下以相同的條款及條件當作已續期。如客戶反對續期本常設授權, 本公司提供予客戶的服務將受影響。

      客戶確認,本公司在香港以外地方收取或持有的客戶資產,是受到有關海外司法管轄區的適用法律及規例所監管的。這些法律及規例與《證券及期貨條例》(第571 條)及根據該條例製訂的規則可能有所不同。因此,有關客戶資產有可能不會享有賦予在香港收取或持有的客戶資產的相同保障。

      客戶確認本公司已向其解釋本常設授權書,客戶完全明白本常設授權書的內容,並已經或有機會就其內容及效力尋求法律顧問的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