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香港《證券及期貨條例》的規定,專業投資者包括機構專業投資者、法團專業投資者和個人專業投資者。
機構專業投資者是指《證券及期貨條例》附表1第1部第1條「專業投資者」定義中的第(a)至(i)所指的人士,如認可交易所、認可結算所、中介人、認可財務機構、獲授權的保險人、認可的集體投資計劃、註冊的強積金計劃、職業退休計劃、政府等。
法團專業投資者是指《證券及期貨(專業投資者)規則》第4、6及7條所指的信託法團、法團或合夥。根據規則,信託法團需要持有港幣4000萬(或等值外幣)以上的總資產;法團或合夥需要持有港幣800萬(或等值外幣)以上的投資組合, 或港幣4000萬(或等值外幣)以上的總資產。
個人專業投資者是指《證券及期貨(專業投資者)規則》第5條所指的個人, 並持有港幣800萬(或等值外幣)以上的投資組合,如現金、存款、及《證券及期貨條例》所定義的證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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